GB 13651-2009航空翻新轮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斜交翻新轮胎(以下简称翻新胎)的要求、试验方法、标志、贮存与使用。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斜交轮胎的翻新和修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326 轮胎术语及其定义(GB/T6326—2005,ISO 4223-1:2002,NEQ)
GB 9745 航空轮胎
GB/T 9746 航空轮胎系列
GB/T 9747 航空轮胎试验方法
GB/T13652航空轮胎表面质量
HG 2195 航空轮胎使用与保养
3 术语和定义
GB/T 6326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轮胎翻新前的检查
应通过下述检查确定航空轮胎能否翻新:
a) 外观检查;
b) 气针检查:
c) 无损检测,该项检查也可在轮胎翻新后进行。
4.1.1 可翻新的轮胎
4.1.1.1 不用修补可直接翻新的轮胎
胎体和胎圈完好且没有露出胎体帘布层的轮胎。
4.1.1.2 修补后可翻新的轮胎
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交了替代性标准并得到了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的批准,则可采用替代标准,否则
应符合4.1.1.2.1、4.1.1.2.2的要求。
4.1.1.2.1 高速轮胎
a) 胎面部位:在最外层胎体帘布层上,割口、裂口的长度×宽度不大于38.0mm×6.5mm,且其深度未达到实际胎体帘布层的40%均可修补,修补长度不应大于50.0 mm;其他形式损伤的长度不大于38.0mm,深度不大于实际胎体帘布层的40%,每条胎不超过6个且周向间隔不小于60°的可以修补,修补长度不应大于50.0mm。
b) 胎侧部位:没有伤及胎体帘布层的裂口或割口。
c)胎圈部位:没有伤及帘布层的机械损伤。修补后的压痕应不影响胎圈密合性能,胎圈表面和胎踵应平滑。